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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書寫餵奶時間 認罪候判
孕婦警署門外棄孖仔

蘋果日報 2004/10/14 08:00


裁判官眼見被告腹大便便,遂詢問她是否懷孕,被告答說已懷胎五個月,裁判官關切地問她,已有兩名男嬰,再添多一名嬰兒能否照顧得來,她只說「可以照顧」。裁判官表示,現需替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以了解其背景,將案件押後至十月二十七日始判,並批准被告以一百元保釋外出。
十九歲女被告黃詩敏,與二十七歲丈夫,均告失業,依靠綜援金維生。兩項控罪指被告於本年八月二十五在田心警署外對開梯間,拋棄兩名九個月大男嬰,對他們忽略照顧以致受到不必要傷害。

留下奶粉牌子字條
案情指出,一對受害孖生仔為被告與丈夫所生。事發於晚上九時許,一名男途人行經田心警署時,發現樓梯對開處有一部藍色嬰兒手推車,但附近沒有成年人,他趨前赫見嬰兒車上躺有一對男嬰,遂走入警署報案。
警員接報調查,發現嬰兒車內還有一張字條,寫上該對男嬰飲用那種牌子的奶粉及何時需要餵奶。警員其後將被告拘捕,她在警誡下承認一時氣惱而犯案。
被告向警員供稱,她與丈夫於○三年九月結婚,依靠綜援金過活,事發當晚七時許,她在家中與丈夫發生爭吵,其後丈夫離開寓所,她氣忿難平,遂用嬰兒車將一對孖仔推到警署外遺棄。丈夫返家發現一對兒子不見了,於是向她追問,她表示已將孖仔拋棄警署外,其夫於是往警署尋子及報案。
承諾不再犯望輕判
律師求情表示,被告為家庭主婦,當日她因家庭財務糾紛與丈夫爭執,她承諾不會再犯,該對孖生男嬰現已交由保良局託管照顧,兩名嬰孩健康正常,而社會福利署亦已接手跟進事件,替被告展開輔導,夫婦倆關係亦已改善,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案底及認罪,予以輕判。

遺棄兒童可囚10年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對不足十六歲的兒童負有看管或照顧責任,但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導致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則干犯《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名,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十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判處監禁三年。
案件編號:STCC316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