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其認為屬於「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以訂立任何其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原訟庭法官林雲浩和周家明去年11月裁定,危害公安情況下的緊急立法權力過大,違反《基本法》規定的行政、立法職權。不過案件未有觸及緊急情況的立法權力是否合憲。
原審並裁定,《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禁止在和平遊行集會蒙面,第5條授權警方強制市民解除蒙面,均屬違憲。雖然禁止在非法集結中蒙面的條文獲裁定合憲,惟緊急法危害公安條文違憲,故引用該條文訂立的蒙面法整條均告失效。
案件編號:CACV541、542/19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