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要求當局澄清,在檢查移交個案是否「錯誤、不公或壓迫」,是由法官按《逃犯條例》在交付審判程序中使用,抑或只能由行政長官運用。在相關程序中,法官能否考慮在《逃犯條例》,以及修例後特別個案移交協議以外的其他因素或有關人權的保障。縱使移交個案滿足到《逃犯條例》要求,法官是否有剩餘酌情權決定,不作移交。
曹志遠又指出,過去案例所見,特首作出移交逃犯命令時,一般不會交代原因,而立法機關亦沒有要求特首交代,同時在普通法中也沒有這義務。曹要求當局澄清,特首按法例是否要解釋其決定,與及特首或法院審理移交申請時,會否考慮起訴罪行的時效。
■記者呂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