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四歲男童疑於去年10月22日,遭父親推向牆、揮拳「樁」額頭及揑手掌受傷。38歲被告昨自辯表示,兒子當日頑皮,走來走去,曾經捉住他的手,又將他推向牆,但否認揑兒子手掌和「樁」他額頭。「自然反應推開佢,只係無情力,唔知會咁大力。」被告承認喝下四杯啤酒,他解釋稱,兒子蹲在家門外的走廊哭,雖然他前額流血,但因以為只是輕傷,故阻止母親將兒子抱入屋。
暫委法官林鉅溥不接受被告所說無心犯案,認為他雖然受酒精影響,但沒有喝醉,仍然清醒,他知道自己所作所為,是蓄意襲擊兒子,令兒子受到不必要的傷害,而且傷痕纍纍,遂裁定一項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到損害罪名成立。自案發後,被告的兒子交由社署照顧,保護令有效期三年,法官昨叮囑被告,兒童是需要保護,而非被襲擊。
案件編號:DCCC2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