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遭加控︱朱凱廸質疑發表文章等同「請求」再等同「勾結」屬無限上綱
黎智英朱凱廸港版國安法
朱凱廸昨於Facebook就黎智英被控違《國安法》一事,以《肥佬黎「勾結」了誰?》為題撰文。他指,知道「政治審訊」可以沒有邏輯,但由於《國安法》法官始終是普通法訓練出身,故希望法官能據《國安法》的前文後理去解讀「請求」二字。
他指《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禁止的4種行為,都應以「勾結」作為前提理解,「所以如果一個人自發竊取國家機密,沒有跟任何外國勢力聯繫,政府只可控以『竊取國家機密罪』(屬《基本法》23條自行立法的內容),不能控以『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至於「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的條文,朱認為,被告須在一段「暗中串通」的關係作出「請求」才符定罪要求,「但根據警方現在拿出來的『證據』,他們根本講不出,肥佬黎在《國安法》生效後到底『勾結』了誰」。
朱凱廸指出,黎智英公開地在Twitter發帖、受訪或寫文章表達反共立場,所有言論都是面對所有能接觸到內容的讀者,「作者和讀者之間的關係光明正大,恰恰是『勾結』/『暗中聯繫』的相反,又怎可能以『勾結外國勢力』定罪呢?」
《國安法》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庭判例,朱指,警察遂有幾乎無限大的自由度拘捕及凍結資產,律政司也有機會用最嚴苛的解讀,將「發表文章」等同「請求」再等同「勾結」,無限上綱,完全無視《國安法》有關聲稱對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等保護。
有見及此,他宣佈即日起會跟所有來訪的外國記者表明「關注香港」這句話涉嫌違反《國安法》,所以說不得,「直至國安法官以判決重新確立言論自由,或者以判決肯定言論自由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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