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對張的證供有保留,例如張向警方指被告用上半身推撞她,但在庭上改稱被告用手推撞。
不過,惟裁判官不認為碰撞是出於意外,張當時指被告未完成安檢不能入庭,被告被攔截仍強行通過,使用不合法武力,故意撞開張,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錢寶芬原在懲教署工作,因健康問題提早退休,她在庭外批評不容許帶水入法院的規定不合理,管理層的制度設計是「上樑不正下樑受」,但體諒前線保安員按指令辦事。到場聲援的「長毛」梁國雄指高院安檢將機場採用的一套硬搬到法院,完全不合情理。
案件編號:ESCC261/19
■記者陸羽平、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