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民三子判刑︱張達明:黃之鋒周庭等刑罰與控罪不相稱 當成較嚴重非法集結判處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學民三子張達明
左圖:黃之鋒正在荔枝角收押所服刑,今早黃「放風」時遙距看到他神色尚可。(本報記者攝)右圖:張達明今早直言,今次判刑與案件控罪並不相稱,質疑法官將刑罰當成另一較嚴重控罪判處,更將很多不和平的情節「入晒佢哋數」。(資料圖片)
張達明解釋,今次判刑最值得商榷的是控罪本身與刑罰是否相稱,而今次控罪涉及未經批准集結,而三條涉及集結的控罪以此條最輕,第二重是非法集結罪,最嚴重則是暴動罪。他指未經批准集結與非法集結的最大分別是,非法集結涉及擾亂性行為,可能會引致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出現,而未經批准集結並無這個行為元素,舉例如僅為未有跟從《公安條例》規定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未經批准集結本身性質基本上是和平進行。
張稱《公安條例》在回歸前後都有很大爭議,有人認為舉行遊行集會不應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因是剝削集會自由,雖然終院最後裁定合憲,但過往很多人因認為不合理而特地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過往基本上都不會被檢控,因未經批准集結基本上表示活動是和平進行,雖違規但和平進行的遊行集會仍受《基本法》和平集會自由所保障,即使被告未經批准集結,法庭一般都會比較輕判。
(左起)周庭、林朗彥及黃之鋒3人昨被重判。資料圖片
張達明重申,刑罰要與被控告的罪行相稱,不可當成另一控罪去判,而今次似乎法官將很多不和平情節放在黃之鋒及周庭等3人責任上,是違反法律原則,因現時被控以較輕的未經批准集結,是證明警方並無相關證據去控以較嚴重的罪行,如將很多不和平暴力行為「入到佢哋數」,即3人知情而有參與,應控以非法集結罪,如以非法集結判今次刑罰則可能「仲講得通」。
他強調,
當時9千人包圍警總、參與者意圖衝擊警方及叫口號貶損警員,法官並不可以「入晒佢哋數」,認為控罪本身已證明控方無辦法證明到有關暴力元素與他們有關,即使其他人有相關行為,3人亦未必知情,「如果佢哋知道仍去做,咁應該告非法集結罪,或甚至暴動罪,你告邊條罪,刑罰就要跟嗰條罪嘅性質去判」,指今次可理解為法官考慮了一些不應考慮的因素,與控罪本身並不相稱。
對於周庭提出上訴,張達明指看不到會加刑,而如果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法律原則上有問題可爭拗,則會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王詩麗昨判刑指,黃之鋒所組織的集結以包圍警總為目的,其間不斷呼喊貶損警務人員的口號,行為目的明顯就是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涉案集結較諸其他未經批准集結的情節更為嚴重。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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