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重申,接納立法會可透過專責委員會,就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件召開研訊,專責委員會可邀請證人出席,收集證供後,向立法會呈交報告及作出建議,惟專責委員會沒有傳召權,強制證人出席。
法官張舉能質疑,按這說法,專責委員會負責願意出席的證人,留待立法會行使傳召權,處理拒出席的證人,如此「分工合作」,實際上如何運作。
Rose解釋,專責委員會可先尋求其他途徑收集資料,或在呈交立法會的報告中,對拒出席的證人作出一些推論,然後交由立法會全體決定是否行使傳召權,強制證人出席,這樣可起制衡作用之餘,亦能保障證人的憲法權利。她強調,專責委員會不享有傳召權,亦無證據顯示必要擁有該權,方能有效運作。
她指按現行《權力特權法》,若遇到有證人欲拒出席,專責委員會主席無責任向立法會主席滙報,而有關證人可能遭起訴。然而,該事務並非立法會內部事宜,條例本身有授予法庭職權,去監察立法會是否合法地行使傳召權。
申請一方昨向法官申請修改,尋求法庭其中一項頒令,聲明專責委員會所訂的決議,不准查問新世界與政府之間的訴訟及仲裁等私人事務,但遭各方反對。代表專責委員會成員「長毛」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若批准修改,專責委員會早前已取得的證供或不能使用。法官押後判決。
案件編號:HCAL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