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永輝、其妻林娃及母親黃琼瑞(已歿)指,他們於83年與被告凌瑞輝(已歿)達成協議,由母親及瑞輝分別入紙抽居屋,無論誰中籤,一家人也要負責供樓,並可按供款比例取得單位實際業權。
最後瑞輝與妻子朱遠倫中籤,84年以22萬元購入單位成為業主。二人欲於97年出售單位,永輝夫婦指他們及母親皆有份供樓,入稟要求聲明三人皆擁業權。
原審法官裁定瑞輝沒以實際行動將業權轉讓,判協議有效。但上訴庭昨認為這種夾錢供樓後取得業權的做法,即使是家人之間的協議,也是業權轉讓,未得房委會批准屬無效,判瑞輝妻子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V9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