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代表簡述案情,指首被告鄭嘉儀在協和內部的簡佈會用手機拍下試題傳給其他人;次被告曾詠珊亦拍下試題,傳給同事第三被告黃佩雯,黃製成文件檔再傳給其他人;任職其他學校的第四被告余玲菊收到檔案後傳給了兩個人。有男童面試時透露溫習過相同考題,揭發試題外洩。
辯方回應指,關鍵是洩漏的試題是否須保密的真正試題,及被告是否知情,而原審裁判官基於證人不可靠,認為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須保密,不見得裁判官犯錯。辯方續指,沒證據顯示被告為報酬而行事。此外第三被告製作文件檔時曾修改題目,令題目變難,而部份題目只屬校方建議,面試時並非必須發問。
案件編號:HCMA466/17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