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這麼多互聯網和TCL,姑且叉開少少講政府立法問題。政府早前公布《種族歧視條例草案》,涵蓋員工晉升問題的部份,實在令思哲匪夷所思。
舉個例,在思哲工作的外資公司當中,有一位香港人和一位美國人下屬,前者工作表現不及後者,假如思哲決定晉升美國的一位,香港員工不服,透過條例控告「公司僱主因我不是外國人而不升我」,單憑這點,思哲已可被判監兩年兼罰10萬。
員工的升遷,僱主考慮的因素實在太多:能力、責任心、表現、溝通技巧、學歷……(太多不能盡錄),若員工將仕途的失意,單純歸咎於「種族歧視」而控告僱主,分分鐘已可令僱主百詞莫辯身陷囹圄。
政府立法,每次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當年《殘疾歧視條例》出爐,L公司某男職員上班時間經常用粗口「問候」其他女同事,公司最後決定革退他,豈料他最終竟能以「患躁狂症」作擋箭牌,反控告公司歧視殘疾並成功獲賠償。
事實上,無論立法的動機有多善良,一旦背後灰色地帶多多,很多時只會淪為「有心人」濫用的工具。要知道,指控別人歧視,其實早包含若干心理因素,這些因素很多時根本難以用具體準則量化,刻意的白紙黑字立法,很多時只會弄巧反拙。
近期接連不斷發生的毒食物事件,政府真正需要管的事其實很多,請不要浪費時間。
案內人隨筆網誌: http://wanszezit.wordpr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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