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涉案用作非法載客取酬的車輛會否被充公,陸指警方有權向法庭提出充公有關車輛,亦由法庭視乎情況作出判決。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除非獲發有關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干犯則可處罰1萬元及監禁6個月。
由於白牌車沒有第三者保險,市民使用此等白牌車服務,一旦發生意外,他們及其他車輛或道路使用者都可能失去應有的保障。而若車主無力賠償,使用白牌車的乘客不但索償無望,更有機會「上身」反被索償;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用有關車輛。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條例》,任何人若沒有為汽車購買第三者保險,即屬違法,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並吊銷駕駛執照一年至三年不等。
■記者黎國剛、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