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案】收中共全國政協委員等人$256萬 台退役中將判監2年半
台灣全國政協政治獻金退役中將
羅文山(右)曾獲連戰(左)頒發國民黨中常委證書。小圖為香港商人許智明。
台灣退役陸軍中將羅文山涉嫌收受香港居民許智明政治獻金,今天(3日)獲台北地方法院判處2年半徒刑。判決書指出,許智明不僅是多家公司主席,還是中共全國政協委員。
羅文山曾任陸軍官校教育長、裝甲兵學校校長兼指揮官、國防部常務次長、聯勤副總司令,退伍後轉任欣隆瓦斯公司董事長,並擔任國民黨任務型國大代表及兩任國民黨中常委等職務。案發時他為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會長。
判決指出,羅文山於2008、2010年,以及2012年間,共接受香港居民許智明等人共4筆、約1,00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256萬港元)捐獻給黃埔四海同心會的政治獻金。羅文山於2011年3月間將當中的100萬元(約25萬港元)轉為自己名下做定期存款,隨後分別轉賬、轉匯到自己及妻子名下,2013年9月間匯回同心會賬戶。
根據判決書,曾3次匯款給羅文山的許智明,是香港凱富能源集團董事局主席、中聯石油化工國際公司董事局主席、嘉浩集團主席、聯力集團主席、馬達加斯加名譽領事,也是中共全國政協委員。
羅文山在審理時表示,許智明指定匯款用於以黃埔四海同心會名義,在報紙上刊登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的廣告,以及支付許智明率團赴台到總統府晉見當時總統馬英九、拜訪榮譽主席連戰等費用,並非政治獻金。
羅文山還指,許智明是黃埔四海同心會的永久會員,並擔任指導委員,許智明等人以會員身份捐款是「特別會費」,非政治獻金,但法院並不接納有關說法。
法院認為,以羅文山的學歷及豐富政治、社會經驗,深知政治團體不得收受香港居民捐獻政治獻金,以免造成國安疑慮,卻多次違規收受許智明等高額政治獻金,許智明還是中共全國政協委員,羅未於收受後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且將部份款項侵佔,判刑2年6個月,褫奪公權2年。
法院並判決沒收黃埔四海同心會因而取得的犯罪所得838.5萬元(約215萬港元),以及羅文山犯罪所得13,110元(約3,365港元)。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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