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發言人前日表示科技罪案組正跟進事件,又指任何人與未成年女童性交,可能觸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有關非法性交的罪行。傳媒昨再查詢事件,警方又表明,根據法例200章156及157條,任何人導致公眾識別性罪行受害人的資料,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記者查詢傳媒報道或網民討論會否受影響?警方其後再發新聞稿指出,有關案件已按法例作調查及審理,並鑑於上述法例,令警方未能就該個案提供進一步資料。互聯網協會會長莫乃光估計,因阿瑩已刪除了自己的照片,警方最初的回應,應該是想阻嚇網民繼續轉貼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