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公聽會上不守秩序 眾志三人罰款1,000元 官勸留有用之軀

蘋果日報 2020/06/12 09:54

普通襲擊香港眾志鄭家朗國歌法公聽會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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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等三名成員,被指於去年3月在立法會國歌法委員會會議上離開指定座位,並高叫口號及播放國歌,遭票控不守秩序,其中一名女成員另涉襲擊立法會保安員,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結,今早裁決。其中女成員面對的普通襲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惟三人面對的不守秩序罪則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000元。
鄭家朗對於不守秩序罪成感非常失望,因犯法的並非他們,而是《國歌法》,而判決中並未處理這點。鄭指透過本案,展示了當法律成為當權者用以攻擊抗爭者或打壓人民的武器時,法庭也無力作出任何裁決以守護人民權利。但他表示,應該不會就本案提出上訴。
鄭不諱言,本身的判刑和付出相對其他「手足」只屬輕微,他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其他被捕手足,並警告當《國安法》臨近時,到時的抗爭行動便不再只關乎被控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而可能是《國安法》中的危害國家安全、以至煽惑顛覆國家政權罪,港人的言論自由和示威自由必定會大受打壓。他呼籲每一位港人都應敢於跨越恐懼,參與抗爭。
鄭家朗今早開庭前表示,今天是《國歌法》刊憲的日子,市民早已表態反對條例,惟特首林鄭月娥仍聲稱對《國歌法》感到欣喜,認為事件荒謬,政府不聽民意。他又謂,一年前反對《國歌法》時已覺得條例「好辣」,皆因條例規管市民面對國歌時應該做甚麼,嚴重打壓抗爭自由;惟事隔一年後,國安惡法「更辣」。鄭希望港人堅持抗爭,又呼籲市民無懼白色恐怖,參與本周日的罷工罷課公投。
官指三名立法會保安證供不可信
就女被告何秀儀面對的普通襲擊罪,裁判官何俊堯裁決時指,不接納三名立法會保安的證供,認為他們的供詞不可信。例如立法會一級保安助理許耀德供稱,他嘗試阻止何時,遭何撞致失平衡跌倒,痛至要躺在地上,不能站起。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時許和何在會議室內相距甚遠。而許事發後步出會議室片段更顯示,其左臂可前後擺動。何官認為,許的證供與現場片段不符之處,有誇大失實之嫌。
何官又指出,片段顯示何看見許似乎想攔住她之後,何已經急停以避免撞向許,反而許卻繼續向前,何嘗試躲避不果。至於許為甚麼會失平衡跌倒,何官認為是因為許看見在身旁的吳衝往官員方向、於是轉而攔住吳所導致。基於角度和距離問題,何官質疑何女有否真的接觸許,認為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確立案情,因此裁定何面對的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至於三名被告的不守秩序罪,何官表示同意辯方所指,他們均獲邀出席公聽會發言,身份與一般公眾有別,亦同意他們享有言論及辯論自由。惟何官不同意三人所為是要影響了其他與會者的發言權利才算擾亂立法會秩序之說,認為辯方說法狹窄。
影響立法會莊嚴性及正常運作
何官指出,三名被告雖然獲准發言,但不代表他們可以作出發言以外的行為。而控方所指三人離開座位、衝向官員並大聲叫喊,都是在發言完畢後發生,事件驚動保安制止他們,會議亦一度暫停,至保安帶走三人方可繼續。何官認為,三人亂衝亂撞及大聲叫喊,影響了立法會的莊嚴性,亦妨礙其正常運作,已達致法例所指的「擾亂秩序」,故裁定三人罪成。
辯方求情指,三名被告在案中所為與方國珊、葉寶琳等案相比,案情較輕微,為時亦甚短。三名被告只是個別地向官員表達意見,沒有呼籲他人加入,行為大致和平,未有導致會議中斷甚至要轉換場地。
三名被告亦親撰求情信,其中鄭表示過往曾參與多場公聽會,惟有感官員態度敷衍,質疑公聽會成效。鄭亦指出,若非政府不重視市民聲音,沒有人會甘冒刑責行事。鄭表示,作案是因為由衷對制度崩壞感到焦急,明言願意承擔責任。
官指若犯法導致判監 「嗰段時間你又可以為社會做啲咩呢?」
就讀教育文憑的吳則在信中表示,自己在香港土生土長,珍惜香港的自由,至反國教運動才發覺既有的權利及自由得來不易,從此開始關心社會。她從過往的國歌法公聽會中得悉政府沒認真聆聽民意,因而作出越過法律界線的行為。何則在求情信中表示,案發時對國歌法感到無力,強調無意傷人。辯方強調,三名被告並非為私利犯案,希望法庭考慮到案情等因素,予以輕判。
何官判刑時指,三名被告作案為時不長,亦非為個人目的,惟希望他們經過本案後,明白即使欲向官員表達意見,「做過咗界」仍須面對刑罰。惟何官強調本案案情較輕微,三名被告亦非為私利犯案,不用判監,罰款已足以反映刑責。
何官續指,今次三名被告獲判較輕刑罰,惟若他們作出更嚴重的事情導致判監,「喺嗰段時間你又可以為社會做啲咩呢?」何官勉勵三人謂,他們都是大學生,將來必定是社會棟樑,希望他們留有用之軀。
公民黨促行管會對涉案保安作紀律聆訊
就著裁判官指有份作證的立法會保安被指供詞誇大,公民黨5名立法會議員今日去信立法會行管會,要求行管會就保安員在法庭作不誠實證供作紀律聆訊,未能相信不誠實的保安可在大樓內繼續執行職務。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譚文豪指,法庭在審視所有證據後,指控立法會保安的說法是不誠實和誇張,認為事件不能不了了之,並批評保安在立法會曾多次「插水(扮跌倒)」,認為行管會有必要處理,要求行管會對在法庭作不誠實證供的保安員作紀律聆訊,又質疑該保安或干犯偽證罪,未能相信他們可在大樓內繼續執行職務。
立法會秘書處回覆,指《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進行期間,有立法會保安人員因公眾人士衝向官員被撞倒,左肩及背部受傷,需即時送院治療,其後多次覆診並獲醫生批出合共近一個月病假,其間接受了多次物理治療及跌打治療。該保安人員已根據所知向警方和法庭陳述了事發經過。行管會主席稱已收到公民黨的信件並會適時跟進。
三名被告為鄭家朗(19歲)及兩名眾志女成員吳嘉兒(21歲)和何秀儀(21歲),涉嫌抗議《國歌條例草案》時犯案。他們各被票控一項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罪,指三人於去年3月16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1號會議室,違反依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發出的行政指令。何秀儀另涉襲擊立法會一級保安助理許耀德。
【案件編號:ESCC2312、ESS33914-16/19】
記者 鄭語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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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朗(左)及吳嘉兒(朱永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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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倫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