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四次案底的被告透過律師求情指,當日他帶女兒到樂園,女兒向爸爸說喜歡熊公仔,被告想做「好爸爸」角色,一時愚蠢才犯案。裁判官聞其「好爸爸」論,即指摘他玩遊戲時出術對其女兒來說是一個壞榜樣,但接納他因一時愚蠢才犯案,事後有悔意,輕判罰款。
案發當日傍晚6時,被告於冒險樂園香港仔分店,向職員訛稱於「幸運彩虹」攤位遊戲中勝出,職員不虞有詐,將一隻玩具熊獎品送給被告。及後,店方翻查閉路電視錄影,發現被告於玩遊戲中出術,他並非擲中「中獎區」,而是跨過攤位圍欄,將代幣擺放在彩虹圖案內的「中獎區」,店方於是報警。警方調查後,11月2日到被告家將他拘捕,並起回該玩具熊。
記者昨到涉案分店實地觀察,發現幸運彩虹攤位遊戲無職員長期「看檔」,顧客如要玩遊戲,可按鐘通知職員。現場亦有告示標明攤位附近有閉路電視錄影。參加者要勝出,須在指定距離內,將代幣拋進分四種顏色彩虹內,無責界為之勝出。
案件編號︰ESCC42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