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現場為灣仔軒尼詩道一幢大廈八樓一個面積約一千平方呎單位,據姓冼事主自稱,他與妻子於二○○四年二月以月租三千三百元,向當時的業主租下其中一個面積二百多平方呎套房,雙方簽訂為期兩年租約,即今年二月租約期滿。數月前業主放盤,並曾游說他購下整個單位,但他因經濟能力有限拒絕。
最近,業主覓得新買家。兩日前,新業主在兩名地產公司職員陪同下前來洽談新租約,事主聲稱當時對方答應讓他續租一年半,並加租至三千七百元,雙方且相約前日中午簽約作實。
事主稱,前日中午對方突然失約,他事後找到地產公司代理,對方推翻續租一年半的協議,更指新租約只有效一年。事主指對方令他大失預算,曾與新業主交涉,但雙方鬧得不歡而散。
他表示,前晚十時許,他返家後收到一張由律師行發出的通告,指新業主不會負責日後單位發生的意外責任。事主聲稱當時十分氣憤,於是致電妻子及攀窗企圖跳樓,後來妻子致電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