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稱遭雷射光襲擊 眼球刺痛視力模糊但仍駕駛 供稱未覺危險不用停車

蘋果日報 2020/12/22 20:08

雷射筆大埔

年初中環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被警方腰斬,混亂收場。當晚大埔有警員駕駛警車時,聲稱感受到50米外行人天橋上有雷射光射向他,遂駛至天橋底並與隊員下車追捕疑人,最終拘捕一名褲袋內疑藏有雷射筆的學生。學生被控襲警等兩罪受審,警員供稱當時沒有「想快啲捉到個犯」的念頭,他只是開着警車閃燈和警號,駛過天橋底往前方迴旋處掉頭,到第二次駛經橋底時才下車捉人。
被告男生吳志軒(18歲)否認一項《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9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近廣福邨的行人天橋底,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並且襲擊高級警員47958。
警員47958張慶賢供稱,當日傍晚完成巡邏後,打算駕駛19座軍裝警察小巴返回大埔警署。當警車駛至大埔南運路直駛往大埔中心方向、近交通燈位收慢時,張感到右邊有雷射光照射。他向指揮官報告,獲指示追隨雷射光發出的位置,於是在燈位前「順勢挨向」右線,右轉入行人天橋所在的大埔公路元洲仔段。
張起初稱沒有數算雷射光照射他眼睛多少秒或多少次,只謂感受到眼睛刺痛,「痛咗一秒」,要閉上眼避一避,並稱警車右轉後朝大埔墟方向停下。
惟相關說法惹來裁判官陳炳宙質疑。陳官稱對現場環境也有認識,要求警員澄清。張遂謂其實右轉後先駛過天橋底一次,到前方迴旋處掉頭,再由原路反方向駛回,第二次到達橋底,才在天橋的升降機旁停車。他隨即與隊員下車並拘捕被告。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盤問時,問張若被強光射至眼球刺痛,停車而不繼續駕駛是否會較安全?張稱當時不覺得有此需要,而且光源不是很穩定,他若被照射到,會調節視角躲避或用手遮擋光線。張又稱被照射後眼睛刺痛,視力短暫不能聚焦。辯方質疑他仍能駕車,張則指視力模糊只維持一至兩秒。
辯方指,張駛近光源只會令自己更危險,張則稱當時認為情況未去到危險程度,若有危險他會考慮停車。辯方問:「係咪想快啲捉到個犯?」張聲稱沒有這個心態,當時以正常速度行事。張又指雷射光持續照射警車十多秒,辯方質疑他在案發後一至兩小時錄取的書面口供中,並無提及長達十幾秒,張今稱只是大意漏寫。
陳官亦有問題要張澄清,問他為何要先駛過橋底,掉頭後第二次到達橋底才下車?張稱是按警長指示,警長想了解馬路另一邊是否有其他人干犯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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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吳志軒

後座同袍稱透過擋風玻璃看到雷射光照射司機

坐在司機位後方的防暴警員19755張威業供稱,他在南運路燈位看見綠色雷射光射向警車及司機眼部,司機當時稱眼痛及視線變得模糊。當警車右轉入大埔公路元洲仔段時,他從車前擋風玻璃看到雷射光射中司機面部及眼睛。
張威業續稱,他在警車轉彎前離遠看到一名男子在行人天橋上發射雷射光,該男子身穿白色長袖上衣及黑色長褲。警車轉彎駛至天橋底時,他與全車隊員包括司機下車追截。
由於見到白衣男子乘升降機,張威業等人在地面等待升降機門開啟,隨即截查,搜出被告褲袋內有雷射筆,鎖匙包內有兩條可啟動雷射筆的啟動匙。張威業拘捕被告,警誡後被告稱:「阿sir我知錯喇,以後唔會再用雷射筆照警察。」
在辯方盤問下,張威業稱沒留意有否隊員向司機遞上護目鏡等裝置,而他本人則沒有勸喻司機被雷射光射眼後不應開車。毋須戴眼鏡的張威業解釋,個人經驗中試過數次在沒有眼鏡或保護裝置下被雷射光射中眼部,他形容「有少少痛,睇嘢好似有眩光咁」,但痛的情況比較短暫,感覺會在兩、三秒後消失。
辯方續指,當時被告的背囊內有很多教科書,張威業今稱有數本。辯方再問他知否行人天橋附近有圖書館及自修室,張威業稱不知道。辯方指,被告被捕後僅稱「我以後唔會用雷射筆照警察」,而非說「唔會『再』用」。張威業否認,指肯定被告警誡下的說法正如他所記錄的版本。聆訊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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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警員19755張威業。
控方其後有意傳召警方技術服務部督察陳喬崔,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講述雷射筆事宜。但辯方指一直沒收過控方披露陳的學歷等履歷,現在才要求他以專家身份作供,對辯方已採取的辯護策略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包括可能令辯方在其他證人較早前作供時漏問一些問題。裁判官陳炳宙押後至明早作決定,由於有可能需要重召所有證人,今天已完成作供的全部證人明早須繼續到庭候命。
【案件編號:FLCC3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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