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四年前衝擊中聯辦上訴失敗 庭外謂:要用贏嘅姿態嚟面對輸
吳文遠衝擊中聯辦非法集結
社民連秘書長吳文遠、成員周嘉發及嶺大學生會前會長鄭沛倫於2016年反釋法遊行中,沒依原定路線,改道前往中聯辦,並被指爬鐵馬及衝擊警方防線,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等罪成。三人不服定罪,早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頒下判詞,指即使當日是「即興示威」,警方就現場環境和交通等情況所作的人群管理安排,均相當合理;反觀吳等人衝擊鐵馬,是擾亂秩序行為,最終駁回三人的上訴。
吳文遠庭外指,雖然對上訴結果感到失望,但是不絕望,並舉起勝利手勢稱:「要用贏嘅姿態嚟面對輸!」他表示,在徵詢法律意見及研究判詞後,會再決定上訴與否。
吳表示,法官李運騰接納原審裁判官的所有理據,認為案發當晚警方的安排有理。雖然辯方提出英國法院較新的案例作參考,當中提及即興遊行的自由以及警方處理的方式,但李官皆不接納。對於辯方指中聯辦採取「門常開」態度,李官則認為時任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口中的「門常開」,僅指歡迎教育界,「唔關示威者事」。
吳續表示,本案發生於4年前,警方做法固然非常荒謬,但對比現今香港情況,可說是微不足道,「非常濕碎」。現時本港法院對人權及遊行示威等案件的態度傾向保守,將來能否守護法治以至作出公正裁斷,「相信愈嚟愈多人都有疑問」,例如最近發生的以言入罪案件,恐怕未來會有更多爭取自由、捍衞人權的市民及政治人物入獄。
李官在判詞中指,既然當天的示威主題是「反對人大就基本法釋法」,示威對象必然是「中聯辦」,示威者大有理由和機會按機制事先告知警方,遊行會以中聯辦作終點,但警方並未接獲通知。即使示威者行使「即興示威」權利,但警方的「確切責任」並非絕對,以當天的示威活動覆蓋範圍之廣、時間之長、人數之多,加上地理環境和交通情況,均對警方控制交通和人流造成相當大的壓力。李官認同裁判官的判斷,當日的人群管理安排相當合理,示威人士的合法權利未受任何不合比例的限制。
判詞又指,示威者確有嘗試強力地衝擊警方鐵馬,而警方亦有使用一定武力抵禦。以參與人數、示威規模,以至對市民日常生活和交通等所帶來干擾的嚴重性而言,吳文遠等人當日佔用干諾道西的行車線,並不是一般和平遊行會造成的阻礙。吳鼓勵其他示威者攀爬鐵馬、強行越過警方防線的做法,更已超越民主社會可容忍的範圍,可被視為「擾亂秩序的行為」。
李官認為,吳文遠不會不知示威人士若聽從他的呼籲,強行越過鐵馬到行車路,必須要使用一定程度武力。吳多番向示威人士說他們「人多過警察」,目的明顯是恃示威者人多勢眾,抗衡並壓倒警方的防禦。他亦必然知道,示威者若按照他的指示,便會導致「擾亂秩序的行為」出現,破壞社會安寧。至於指中聯辦說過「門常開、人常在、事常辦」,警方應協助示威者聯絡中聯辦,給予遊行隊伍經過門前才散去,李官批評吳一方的說法為斷章取義。
李官在反覆觀看現場片段後,認為另一上訴人周嘉發跟警方搶奪吳文遠的過程只維時三秒;但裁判官有權考慮之後立即發生的事情,推斷周是故意阻撓警方帶走吳文遠。
至於鄭沛倫,李官指鄭在現場推鐵馬往馬路方向的行為,明顯是與其他示威者黟同,有意圖地衝擊警方防線,必然是擾亂秩序的行為。基於定罪證據充分,三人定罪上訴全部被駁回。
吳文遠被裁定兩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鄭沛倫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兩人同被判囚14天,但緩刑一年。周嘉發則被裁定一項阻礙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判履行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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