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鄭若驊稱依照普通法不切實際 大狀公會憂迎合政治需要詮釋

蘋果日報 2020/06/14 18:59

大律師公會鄭若驊國安法黃宇逸葉巧琦

將港人置於顛覆國家政權以言入罪刀鋒的「港版國安法」,北京強推下勢在必行,惟暫時有關方面仍未公佈條文細節。大律師公會上周發表聲明提出多項建議,包括不應有別於香港其他本地立法條文,應根據普通法原則應用及條文詮釋等。但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發表網誌時直指,要求所有國安法條文依照普通法行文是不合理及不切實際,又形容建議設日落條款是多此一舉。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反駁指,國安法若以成文法體現,或令法庭審理案件引起衝突,亦擔心詮譯條文時或要如內地「配合政治同行政需要」。

鄭若驊今日發表題為《從法律層面再次解釋國安法》的網誌,不點名回應大律師公會上周五的聲明。鄭若驊特別針對公會要求以普通法原則應用及進行條文詮釋等,直言中國有成文法及普通法兩套法律制度,「對於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設(切)實際的」,「當然法律條文必須行文清晰和明確」,又重申內地成文法及香港普通法制度實則擁有一些類似特點,如追溯力、「假定無罪」的原則、舉證的責任、證據的標準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
批日落條款「多此一舉」
至於有意見認為國安法應設日落條款,鄭若驊則稱人大常委會有權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港府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因此建議設立日落條款實在是多此一舉」。鄭指若想正確討論立法,外界便須「緊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從國家層面提出法律框架和執行機制,又再為立法護航指,國安法只是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分子,以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回覆《蘋果》查詢時反駁鄭若驊指,即使內地成文法與普通法有部份類同特點,若「港版國安法」以成文法行文體現,或包括部份成文法思維,日後法庭審理案件亦有可能引起衝突,包括是否包括普通法傳統下的一切人權、自由保障,以及法庭應如何詮釋法律等。
23條立法後 或與「港版國安法」重複
葉指問題核心也在於中國對國安法理解較廣泛及模糊,直言根據內地歷史背景,有關法律毋庸置疑是配合國內行政及政治需要,若「港版國安法」以成文法方式詮釋,「容易變咗要配合政治同行政需要」,強調「港版國安法」若按普通法原則應用及詮釋條文,並列明提供在香港特區刑事司法制度及程序公義下的所有保障,包括設陪審員制度等,有助釋除外界疑慮。

至於鄭若驊指日落條款是多此一舉,葉再反駁指,「港版國安法」只適用於香港、人大常委會亦是針對香港立法,「基本上睇唔到點喺國內其他地區實行」,加上人大早前表明是為了解決香港未有相關立法而為香港立國安法,故日後香港為《基本法》23條立法時就應撤銷「港版國安法」;葉進一步指,23條立法後有可能與「港版國安法」重複,若設日落條款,反可免除日後兩項法例重複的爭拗。
法律界選委轟鄭若驊抹殺外界意見
本身是大律師的法律界選委黃宇逸也指,人大常委會頒佈「港版國安法」後直接在港實施,「條法喺香港用」,質疑為何以普通法傳統行文的要求是不切實際?他擔心若非按普通法原則立法,香港法庭日後解讀時會有困難,「法例喺香港用,自然應該用香港法律寫開嘅形式」,法庭亦應維持本身以普通法原則詮釋法例方式審理有關案件。

黃坦言根據現時體制,最終法例是否設日落條款、或以何原則訂立都按人大喜好行事,「無話(外界)唔可以要求」,指特區政府有責任反映合理意見,包括要求法例維持香港法律特質及模樣,質疑代表港府的鄭若驊抹殺了相關意見,反映國安法不經本地立法直接由內地頒佈,做法根本不理想。

記者 梁穎妍 許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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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認爲,若「港版國安法」以成文法行文體現,法庭日後審理案件有可能引起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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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大律師的法律界選委黃宇逸擔心,若「港版國安法」非按普通法原則立法,香港法庭日後解讀時會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