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按照《精神健康條例》44A及44B條,判處監護令必須滿足《刑事訴訟程序條例》74至76條要求,即被告必須是精神錯亂、沒有精神能力應訊及因精神錯亂而獲判無罪,惟被告早前經精神評估,已確定他沒有精神問題,且適合答辯,因此被告不屬監護令可考慮的範圍。
控方指明白法官關注被告出獄後問題依舊,判監未必對被告有幫助,但指被告的問題是與生俱來,唯一可改變的只是行為,可透過專家協助;被告是積犯,判監是合適判刑。
被告胞妹指「預咗」,說胞兄最愛聽別人讚賞,事實他亦「好叻」,她教過胞兄煮飯炒餸,在她病倒時,胞兄曾煮豬扒牛腩給她吃。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