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普選聯盟終於公佈了「2017行政長官選舉基本共識(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供成員團體討論,並希望達成共識,最終成為真普選聯盟的立場。「意見稿」訂出七項建議:其一,2017年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選特首,選舉制度須保障選民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提名權;其二,不能接受在正式提名過程中有任何「預選」、「篩選」的機制(包括愛國愛港等條件)。這二項大抵不會引起泛民間太大爭議,但第三及四項便自設陷阱,糾纏於「提名委員會」的安排,必定引來爭辯,要達致共識難矣!
第三項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保證特首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故真普選聯盟會「爭取設立一個由香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云云。究竟如何設立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雖曰一人一票,但誰可參選「提名委員會」?誰來提名這個「提名委員會」?這「提名委員會」會否類同以往的「選舉委員會」?又再重蹈過往三屆選舉特首時出現的小圈子名單?真普選聯盟諸公大抵也知道這「提名委員會」就是整個真普選的最大路障,所以也於第三項建議最後補上一筆,曰「設立提名委員會的規定,不能確保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符合普及和平等的民主原則,長遠而言應予廢除」。令筆者不解的是,既然明知這規定「應予廢除」,為何不於今天作出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