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持牌旅行社違商品說明條例罪成 美麗華旅遊判罰款
燃油附加費美麗華旅遊作出誤導性遺漏營業行為陳喜城
美麗華旅遊涉嫌沒向顧客透露阿聯酋航空減收燃油附加費,導致4名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公司及副總經理遭海關票控共8項作出誤導性遺漏營業行為罪。案件經審訊後,兩被告今各被裁定涉及3名事主的3項罪名成立,各被罰款9,000元,而公司另外須向受影響的共8名旅客各退還1,839元差額,涉款共逾1.4萬元。
海關發言人指,本案是首宗持牌旅行社被控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而罪成的案件,亦歡迎法庭裁決。
被告美麗華旅遊有限公司涉於前年2015年4月24至25日,在中環卡佛大廈、銅鑼灣恒隆中心、觀塘廣場及荃灣南豐中心4間分店犯案,涉及4名事主,而副總經理陳喜城(54歲)則被控同意、縱容或疏忽,令公司犯案。
裁判官今指4名事主誠實可靠,就首三名事主,法庭不信納被告公司有透過職員或任何人解釋團費「一口價」的意思,未能證明事主是知情之下同意把團費轉為一口價計算。
他指,據該3名事主的團費餘額收據,在備註欄均顯示計算費用的細項算式,以及要在出發3天前繳清燃油附加費。兩項備註在團費改為一口價計算後仍沒有刪去,部份更附有剔號,而不管有沒有職員再解釋團費計法已更改,這些在收據上的備註都是預期消費者會查看,絕對構成對燃油附加費的表述,裁判官認為公司是在陳喜城同意或縱容下犯案,故裁定公司及陳喜城就此3名事主各3罪罪成。
控方要求公司向受影響的旅客退還多收的燃油附加費,涉案的3名事主連自己在內共替8名旅客報團,公司當日向各旅客收取2,839元燃油附加費,惟實際上當時阿聯酋航空已將附加費減至1,000元,故控方要求公司每人退還1,839元差額。
而就第4位事主,裁判官指其收據沒有顯示上上述兩項備註,未能證明被告公司有作出這樣的表述,裁定公司及陳喜城就這名事主,各一罪罪脫。
辯方今求情時指,案發旅行團因人數少,僅10名團友,美麗華因不想影響聲譽故倉促成團,最終也蝕了2.3萬元,希望不頒賠償令。裁判官質疑,裁決顯示被告涉誤導性遺漏,質疑要求不賠償是一點悔意也沒有,辯方再指這只是提供背景給法庭考慮。
辯方提及陳時,透露陳大學畢業,在美麗華任職超過10年,現為營運部副總經理,月入約8.5萬元,並指其他關於營商行為的案件,例如藥房斤變両、電訊服務商隱瞞流動上網收費皆是判罰款,最近一宗裝修費由17萬變79萬元的案件,董事則判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