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斥:利用有關條例搵着數
書癡83次虛報失書罪成

蘋果日報 2005/03/08 08:00


每月依靠兄長給予七千元生活費的楊耿郁昨表示,每月會花最少五百元購買書籍,他並非存心犯法,只是認為該批書籍可供個人參考,賠償後便據為己有,但今次事件令他對借書有戒心,如非必要不會在公共圖書館借書。

聲稱患精神分裂
被告聲稱自己於九四年遠赴美國修讀電腦課程,當晉升大學之前,因精神壓力出現幻聽,其後被診斷患上精神分裂症。
裁判官祈士偉昨裁決時指出,被告明知涉案圖書在其家中,仍向館方報失,明顯為虛報行為,被告錯誤理解圖書館條例,藉以「搵着數」,但圖書館並非賣書的書店,而是供人借閱圖書的地方,被告不可隨個人喜好將書本私有,以為賠償了事,他須為此負上刑事責任,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三十八歲被告楊耿郁,被控於去年五月三日及二十五日,作出虛假報告,向兩名康文署職員表示失去合共八本從圖書館借來的圖書館素材,被告合共賠償四百六十一元九角。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五月二十五日向中央圖書館管理員報失三本圖書,由於未到還書限期,職員勸喻他找尋多一會才報失,但被告堅持賠錢,故認為事有蹊蹺,將事件報告上司。中央圖書館(流通組)館長發現被告曾有八十三次報失賠償圖書紀錄,遂報警處理,警方在被告家中八百多本藏書中,起回八十本失書。而被告虛報失去的書籍中,包括一本名為《中國1968:上山下鄉》。
任何人違反圖書館規例第27(6)條,最高可處第一級罰款及監禁一個月。
案件編號:ESCC479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