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工隊●獨家踢爆】食物券唔係人人用得 隨時官非上身
難民公帑食物券獨家踢爆
律師黃國桐認同難民與機構有協議成份,其承諾已屬宣誓,違反宣誓條例,屬刑事罪行。
對於有不法之徒轉售政府發放的食物券圖利,多名法律界人士均表示,在出售食物券的過程中,除了賣券的難民、轉售的中間人需要負上刑責外,原來純粹貪小便宜的師奶仔買家或中產夫婦,其實亦可能因此惹上官非,隨時一身蟻。
根據食物券上的條款列明,不論是援助本港低收入人士或失業、露宿者等食物券,還是為難民提供的食物券,使用條款均一樣標明「不可轉讓及兌換現金」。據了解,現時政府提供予難民的食物援助並無期限,有別於援助本地有需要人士為期僅8個星期的限制,而只要屬難民身份(即持有行街紙者),每月可到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領取定額1,200元的食物券,一本共12張、每張面值100元。惟兩種援助的食物券均規定,購買的食物不包括薯片、朱古力、雪糕、藥物、酒精等非食品貨品,亦不可用作增值八達通。
而鑑於食物券所涉的公帑數目龐大,以及受惠人數眾多,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在2013年曾為食物銀行製定《防貪錦囊》,以防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舞弊等行為,以確保食物援助能送到真正有需要人士的手中。社署發言人表示,已規定食物券僅可作購買食物之用,不可兌換現金及轉讓他人,服務社須確保受助者正確使用食物券,包括記錄難民領取的食物券編碼,而難民亦需保留超市的購物收據,並於下次領取食物時交回服務社核對其購買情況。遇有懷疑濫用食物券,服務社應作出調查,並按情況對濫用食物券的受助者改以實物形式發放食物援助。服務社亦會與超級市場緊密聯絡,不斷改善相關運作。
對於有人買賣食物券圖利,律師黃國桐表示,難民在申領政府援助時,如與有關機構簽定文件,承諾以其難民身份領取援助,已屬宣誓,明白食物券不可轉售,否則即違反宣誓條例,屬刑事罪行,「如果(難民)叫其他人一齊賣,就係教唆協助他人違反宣誓條例,係另一條罪。」黃國桐指出,即使是貪小便宜的小巿民買家,亦會因此犯法,可被控串謀他人違反宣誓條例,「見咁平都去買,話唔知(食物券)係唔可以轉售,好難作為抗辯理由。」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食物券目的是向合資格受助者提供食物援助,並且列明不能轉售,若受助者違反領取食物券時向機構作出的協議、甚至乎發假誓,則已構成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判囚兩年;一旦發現受助人與轉售中介人有協定,向有關機構騙取食物券再轉售圖利,更加可能構成串謀詐騙罪,最高刑罰可判囚14年。
律師梁永鏗認為,雖然食物券不如演唱會門券、車票受相關法例規管,惟因難民領取食物券時需出示超市單據,如果難民以非食物券購買食物的單據來申領下期食物券,屬訛騙或偽造,最高可判1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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