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除夕再度還柙 終院:若續准保釋等於假設高院決定正確

蘋果日報 2020/12/31 20:43

黎智英保釋終審法院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和串謀欺詐,本月20日於高等法院獲准以極嚴苛的條件保釋外出,惟律政司不滿,翌日即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同時要求在等候終院裁決期間,將黎智英重新還柙。終審法院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聽罷陳詞後,受理律政司的上訴,年逾七旬的黎須在寒冷的除夕再度還柙,正審定於明年2月1日進行。終院指出,雖然議題仍有待正式審理,但原則上不應繼續批准黎保釋,否則便等於假設高院法官批准保釋的決定正確。
黎智英於聆訊後被扣上手銬,腰纏鎖鏈,在多名懲教人員押送下,登上設有獨立囚室的囚車離開。庭外另有大批警員駐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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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被押解到荔枝角收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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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外架起臨時通道,阻擋記者拍攝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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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傳媒到場採訪黎智英再被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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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名警員在終院外築成人鏈,阻止「送車師」追囚車為黎智英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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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在法院外舉起標語,批評香港已失一國兩制、法治已死。
案件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張舉能處理律政司的申請。將於明年1月11日退休的馬道立,今午簡短讀出裁決理由,指律政司其中一個上訴議題可供合理爭辯,即探討國安法第42條保釋條文的正確詮釋,以及高院法官李運騰的考慮方法有否出錯。
終院指出,若最終裁定上訴得直,會撤銷高院現時的保釋決定,但終院不會處理任何保釋申請,而是交由下級法院考慮。不過,終院續指,由於已批出上訴許可,意味可合理爭辯高院法官決定犯錯,批准黎保釋可能無效。雖然議題仍有待正式審理,但原則上不應繼續批准黎保釋,否則便等於假設高院法官批准保釋的決定正確。
鑑於控方提出的憂慮,終院認為應暫時維持最初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保釋的原狀,等候正式上訴聆訊。而聆訊會特快處理,排期於明年2月1日開審。
至於律政司另一個上訴理據、即高院批准保釋的決定一般而言屬於「最終決定」,可以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對此表示不同意,認為不可合理爭辯,因此拒絕就此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控方申請臨時還柙被告等候終審上訴,權力源自《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辯方指出,條文只列出原訟庭和上訴庭可頒下此等命令,終院不在條文當中。終院判詞則指,這似乎是條文漏洞,奇怪之處在於高院只要收到控方有意上訴的通知,就有權頒令,但終院卻連在批出上訴許可後,也沒有明文權力頒令。判詞指,當終院受理案件後,還柙命令便理應由終院處理,終院有隱含權力頒令。

律政司澄清 庭上並無如報道所指稱國安法條文沒有無罪假定

另外,今早《星島》即時新聞報道指,律政司代表在庭上表示國安法沒有「無罪假定」字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在社交媒體轉發相關新聞連結,並留言指「唉!真丟臉!」
律政司回覆傳媒查詢時指,一般不會在庭外評論或回應關於聆訊的過程,但由於有關報道所轉載的內容會引起嚴重誤解,因此律政司有必要加以澄清。控方在庭上所指,是國安法有關批准保釋的條文涉及是否有「保釋假定」的議題,而非報道所指國安法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律政司指出,相關報道並沒有準確反映控方陳詞。
【案件編號:FAM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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