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被告王志景,原被控四項罪,陪審團退庭商議近6小時後,除一項強姦罪外,餘下罪名全部成立。
控方指,31歲女事主於03年1月從內地到港與丈夫團聚,同年9月離婚,並與被告發展成情侶,被告初時隱瞞有家室,二人關係離離合合。事發於去年6月27日,當時兩人已分手,但被告稱不適,求見女事主。
後來被告阻止女事主離去,要求做愛不遂,向她施暴。及後女事主表示要小解,但被告不理,致她尿急瀉地,被告見狀掌摑她,拉她進洗手間,再拉她入房迫她口交,女事主不從,被告一腳踏着她,用手指撩她口部致嘴唇受損,將陽具放進她口中,又把腳趾塞進她下體。女事主趁被告入睡,從被告銀包取去800元乘的士回家報警。
案件編號:HCCC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