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被告所借18萬元已在一年內還清,案件拖延兩年,令被告心理壓力大。被告於08年離職,本案影響其長俸,希望獲判緩刑。
根據控方所稱,被告周豪明(34歲)於06年4月,訛稱將於同年6月辦婚宴,申請結婚貸款。他出示了一張假的新福海鮮菜館200元定金收據副本,又少報每月償還其他債權人的款項,最後獲發18萬元貸款。
控方指,新福海鮮菜館已結業,位於紅磡區殯儀館附近,以辦解穢酒為主。被告自辯時解釋,05年與任女警的前妻結婚,「當差百無禁忌」,打算在涉案酒樓擺喜酒,最後因感情生變告吹,08年離婚。
案件編號:KCCC21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