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10周年】經濟學者:評級機構同投資舵手 都無受到教訓
金融海嘯雷曼雷曼10周年
今年是雷曼兄弟爆煲10周年,當年雷曼破產案影響波及美國、台灣、香港等地,大量投資者蒙受嚴重損失。哥倫比亞大學客座教授西富恩特斯(Arturo Cifuentes)認為,事件雖然已經過去10年,但不論評級機構還是作出投資決策的高層,至今仍未受到應有的教訓。
●評級機構利益衝突
2010年美國參議院公佈雷曼事件的調查結果指,穆迪和標普兩個評級機構的運作出現利益衝突,向一些空殼金融產品給予最高級的AAA級。標普2015年與司法部門和解,承認其評級過程曾違規,最終要支付14億美元(約109億港元)的賠償金額。
兩間評級機構在雷曼事件之後名譽掃地,卻仍然充當全球債市的監管角色,它們的評級更會影響利息的升降,擁有巨大影響力。
●投資舵手未落鑊
海嘯前市場出現的複雜性金融衍生產品,目標應該是有經驗的機構投資者,而非散戶,但那些作出決定的資深投資人員,多年來並未有受到任何的懲罰。
高盛於2007年出售名為Abacus的按揭掛鈎證券,同年次按危機蔓延,一位名為「IKB」的德國投資者捐失1.5億美元(11.7億港元),最終高盛被證券交易委員會罰款5億美元(39億港元),卻從無人過問作出德國投資決定的高層是誰。
回溯資料,當年次按市場指標的ABX指數首季下跌三分之一,IKB事先應理解投資「Abacus」存有巨大風險,卻仍然作出投資決定,令人質疑這些舵手是否盡受委託的責任,而這班人至今仍不用負上任何責任。
●新規管條例不夠周詳
以歐盟規管保險公司產品的《償付能力二》(Solvency II)為例,措施原意是防止如2008年美國國際集團(AIG)崩潰事件再次發生,卻忽略了AIG本身不是家單純的保險公司,而是一高槓桿投機基金,風險比傳統的人壽與傷亡保險公司高得多。
《償付能力二》主要依賴短期利率變動作為計算指標,與保險公司要面對的風險並不相符。如果要規管的話,應要做的是評估資金短缺的風險,而非衡量短期的資產變動。
●經濟學家不肯承認錯誤
雷曼事件爆發以來,從沒有經濟專家出來承擔過錯。例如諾貝爾經濟學奬得主美國經濟學家克魯明(Paul Krugman)與史丹福大學經濟學教授羅默(Paul Romer),雖然充分認知經濟危機前出現的徵狀,卻沒有跟社會大眾解釋經濟的基本功能。
總結來說,西富恩特斯認為雷曼事件當中仍存有很多疑問,長遠來說當局需要提出更好的宏觀經濟模型,預測下一波危機;中短期則需改革目前的保險監管制度;而最迫切的,是要改革仍被穆迪和標普獨佔鰲頭的信用評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