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申請改保釋條件被拒 未能出國領人權獎
黃之鋒人權獎保釋條件
黃之鋒於佔旺案中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3個月,及後他獲准保釋等候就判刑上訴,惟保釋條件包括不准離港。黃今透露,明天至出年1月他需到6個國家出席6個不同的國際活動,包括演講、出席論壇及領取人權獎項,故向上訴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讓他可於未來4個月出國,惟申請被拒。黃認為被剝奪出境自由,顯然是不必要的額外懲罰。
黃之鋒今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更改保釋條件,黃透露雖然他願將保釋金由原本1萬元加至5萬元,但申請仍被拒。他對判決表示遺憾及失望,指上訴案排期至明年4月,即這8個月時間他都不可離境,他認為坐監已是一種刑罰,但現更被剝奪出境自由,顯然是不必要的額外懲罰。
黃提到律政司及上訴庭均同意他沒有潛逃風險,但律政司庭上強調黃一旦離境,香港的法律便不再適用於黃身上,令黃大惑不解,「既然我冇任何潛逃,或者尋求政治庇護嘅可能性,而其實我面對嘅又只係3個月刑期,點解係呢個時候依然要扣起護照?」
黃透露其緊密行程,最快明天要到英國出席保守黨大會,與李柱銘、戴耀廷及羅冠聰等人一同討論香港民主狀況,亦會前往劍橋大學辯論協會發表演說,但現時不能離港,所有行程只好作罷。
另外,黃亦獲邀到瑞士、台灣、德國發表演說及檢視中國人權狀況,今年12月至下年1月期間則打算到美國及愛爾蘭領取兩個獎項。黃指到美國領取的人權獎項,連前美國國務卿希拉里亦曾獲頒此獎,實屬重要獎項,加上有關獎項屬2018年度,他苦笑道:「如果要2019年先去拎,又講唔過去,唔知係咪擺張空凳係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