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指,申請人社民連成員陳浩奐(譯音)當日乘張德江到會展出席晚宴,與4至5名社民連成員帶同5個象徵雨傘運動的黃色氣球到示威區抗議,每個氣球均連有「撤回831」及「結束專政」等政治字句。他們途中被警員截停搜查,並禁止他們帶氣球入示威區,稱若氣球飛高過60米會違反民航法。他們回覆不會放氣球上天,有警員即改口稱氣球構成保安威脅,及後將其中4個刺破。
申請人認為《基本法》賦予市民言論自由,警方卻侵犯他表達政治訴求的權利,又稱5個黃氣球是他透過氣球藝術工作坊訂做,每個價值230元,卻遭警方在沒有法庭命令下肆意撿走及破壞,侵害其私有產權。申請人指警方未有解釋清楚便刺破氣球,明顯越權及不合理。
案件編號:HCAL148/16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