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協一方指出,新聞自由是經法律承認,執法部門搜查或存取新聞材料前須經特別批准,顯示新聞工作某程度上有法律特權。警隊一方在庭上坦承有責任便利和不阻礙新聞工作,但指新聞自由與很多其他權利一樣,並非絕對及無限制,報道新聞的行為並不享有刑事豁免權。
記協律師指,傳媒報道時事的職能有憲制上的重要性,新聞自由、表達和言論自由均受《基本法》保障;不論報道的觀點是否受歡迎,健康的社會要依賴傳媒作出制衡。律師指傳媒的角色是目擊證人,不是參加者,警方驅散人群時必須將記者區分,倘侵犯報道職能便屬違法。他指記者倘行為偏離目擊者角色、或令人不能分辨他是參加者還是目擊者,便要面對法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