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社工阻差辦公罪脫 官指軍裝警亦需展示委任證

蘋果日報 2020/09/21 23:27

社工身份證委任證阻差辦公女督察梁敏儀

去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後爆發警民衝突,同晚一名女社工在荃灣被指拒絕出示身份證,並要求女督察展示委任證。社工最終被控阻差辦公及交替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案件今日裁決。裁判官黃雅茵指出,案發時被告已在43秒內取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拒絕接納女督察證供,裁定兩罪皆不成立。至於女督察聲稱當時身穿軍裝,故認為被告提出展示委任證的要求不合理,裁判官指根據《警察通例》,單單穿着制服,並非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
女被告林曉樺(22歲)脫罪後在庭外指,希望所有現正面對審訊的手足支持下去,公義必然會彰顯,她亦會與大家齊上齊落。她對裁決感到開心,認為是公義結果,並指警方於本案中濫捕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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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督察梁敏儀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指出,女督察梁敏儀供稱懷疑被告帶頭叫「黑警、垃圾」,於是要求她出示身份證,並在被告拒絕後開始攝錄;惟片段顯示被告當時已從身後拿出銀包。裁判官質疑女督察說法不合理,因若被告真的拒絕拿出身份證,沒理由會手持銀包。
片段亦拍到被告手持身份證,女督察近距離與被告接觸,她不可能注意不到被告已拿出身份證。裁判官認為,女督察有充足機會取去身份證查看,不能只因她自己不查看身份證、或者被告拿出身份證後沒有展示,便指控被告不出示身份證。法庭拒絕接納女督察的證供。

被告用43秒拿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

裁判官認為,根據當時環境,被告用了43秒拿出身份證,實屬合理時間之內,況且合理時間並不等如必須是可行範圍內的最短時間。裁判官指被告已在合理時間內拿出身份證,行為沒有自招嫌疑,故裁定罪名不成立之外,同時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另外,對於女督察聲稱當時身穿制服,故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實屬不合理,裁判官反指,《警察通例》僅列明三種可拒絕出示委任證的情況,包括會造成危險及影響行動。單單穿着制服,並非合理拒絕出示委任證理由。裁判官認為,女督察等待被告拿出身份證的43秒期間,並無影響警方控制現場的行動,亦無超出令警方稍加不便或稍加費力的限度。
另外,女督察指摘被告大聲說話,裁判官則指被告沒有辱罵他人,只是大聲重複個人要求,在人聲嘈雜的環境中,大聲說話亦無可厚非,不能算是阻撓女督察工作。
被告早前在審訊時自辯,稱看過《警訊》節目後,知道市民有權要求軍裝警員出示委任證;但女督察沒有理會她,反而有其他警員出示委任證。
【案件編號:WKCC34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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