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指被告王臻(40歲)身為男性,手持異性失卡到名店購物是「博拉」。鑑於被告不能再做教師,前途盡毀,望能輕判。
不過,裁判官羅德泉認為,旁人難以確定涉案卡主的性別,被告為使簽名逼真,多次練習卡主的簽名,可見非一時衝動,而是經深思熟慮,有計劃犯案。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12月19日在校內走廊拾獲女同事蘇愛萍的銀行信用卡,即日持卡到處購物,四日內買了兩部數碼相機及一批名貴罕有寵物,包括兩隻龜及七尾魚,當中有帝丸魚、藍眼皇冠魚、釘頸龜及鑽石龜,總值34,761元。同月22日,他戴上口罩到尖沙嘴LV店買手袋及錢包時惹起職員懷疑,報警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KCCC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