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圖闖禍】林志穎貼改圖被告侵權 法院判賠42萬

蘋果日報 2017/09/08 16:05

微博林志穎侵權朱慶福

台灣藝人林志穎在其官方微博「夢想家林志穎」中使用篡改後的攝影師作品。作品作者朱慶福以侵權為由,向林志穎及新浪微博運營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提告,要求停止侵權、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北京海澱法院今日審結案件,判決林志穎罪成,賠償朱慶福34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42萬港元)。
著名攝影師朱慶福於1992年拍攝涉案作品,2013年8月25日,林志穎為慶祝微博粉絲達到2,100萬發佈一條圖文微博,微博配圖為修改後的涉案作品,又將涉案作品中左起第三名士兵的頭像換成林志熲的頭像,配上誤導性文字。
朱慶福認為林志穎的行為侵犯其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向林志穎和新浪微博運營的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告,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等110多萬元。
林志穎辯稱,其在收到朱慶福的起訴狀後,即時取消連接,並於今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動發佈道歉聲明。林志穎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配圖在林志穎發布涉案微博時已經廣泛流傳,並非林志穎修改,也並非林志穎原發,林志穎只是認為有意思將其轉載到微博中,涉案微博評論中沒有使朱慶福評價降低的評論內容;朱慶福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和聲譽受到損害,林志穎認為朱慶福要求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金額均過高。
微夢公司答辯稱,微夢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沒有事前審查的法律義務,微夢公司接到起訴狀後及時采取了措施,履行了事後監管義務,並未造成損害的擴大,無需承擔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朱慶福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法院判決林志穎在其名為「夢想家林志穎」的新浪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72小時發表聲明,向原告朱慶福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朱慶福經濟損失30萬元、合理開支律師費4萬元和公證費5,000元,合計34.5萬元。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