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從僱員入息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沒供款的僱主,最高可罰款45萬港元及監禁4年。
‧對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對於在僱員供款紀錄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將列作罰行,首次定罪,可被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可被罰款20萬元港元及監禁兩年。
資料來源: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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