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飛鳳街重建計劃的發展商盈邦公司,九四年成功游說案中六十三戶小業主簽訂換樓協議,交出舊單位重建,平均以一百二十萬元收購各戶業權,但只支付成交價一成,其餘九成則以「樓換樓」形式,換取日後重建完的怡庭居新樓物業。
盈邦卻於九六年將整座大廈業權售予招商局旗下的安定發展,小業主因沒有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換樓協議,因此喪失新樓業權,遂控告代表他們的袁宋律師行專業疏忽,獲判勝訴,得賠償合共約五千多萬元。
小業主不滿賠償提出上訴,上訴庭修定賠償額的計算基準,將賠償金額大幅提升合共約逾一億二千多萬,當時成為歷來律師行因專業疏忽而須賠償的最高賠償額個案。律師樓不服,上訴終審法院,結果終院定出計算基準,令賠償金額減少。
案件編號:HCMP655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