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呂少萍,三十三歲,案發時為國際時裝貿易公司董事兼股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裁決時指出,被告使用電腦,目的是處理未獲授權的交易,再將所得款項存到自己戶口,具不誠實意圖,故判其罪成。
自編授權號碼
但法官在裁決中批評涉案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的規管手法,法官指發卡予被告的滙豐銀行明知被告已經超額簽帳,仍容許被告繼續使用該信用卡簽帳,最終直到被告無力償還欠款,才向被告追討款項,法官認為銀行的做法縱容被告犯案。
辯方求情指事件間接導致被告任職的貿易公司結業,亦令被告失去工作。律師指案發後該公司的戶口已被凍結,但戶口只餘三十萬元。法官要求了解被告償還欠款的能力,另傳召背景報告,將被告還柙至九月十七日判刑。
案情透露,被告經營的時裝公司九九年起安裝信用卡終端機,接受簽帳。被告其後發現信用卡終端機不能辨別授權號碼的真偽,商戶只需致電卡中心,隨意輸入號碼,便可完成交易。
簽帳七十九次
被告於○一年二月至十一月間,用自己的滙豐信用卡在其時裝公司簽帳七十九次,總額達九百三十萬元。滙豐銀行收到簽帳後,將款項存入被告公司的戶口,被告再把款項轉帳到個人戶口。被告事後已償還大部份款項,尚欠滙豐約二百七十萬元。
案件編號:DCCC38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