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17歲音樂導師認向警署掟汽油彈 官揚言年紀非判刑首要考慮

蘋果日報 2020/09/11 14:35

抗暴之戰縱火向警署掟汽油彈企圖縱火葵涌警署

葵涌警署今年1月底疑遭人投擲汽油彈,警方翻查閉路電視鎖定犯案者,拘捕17歲音樂男導師。他今在區域法院承認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辯方求情透露,被告有過度活躍症(ADHD),家庭背景不太好,但他在音樂方面屢獲成就,是良好青年。被告自言後悔,明白所作所為無法改變社會現狀,更立下壞榜樣。法官胡雅文指被告犯案有預謀,並非一時衝動,揚言法庭在考慮嚴重罪行的判刑時,年紀非首要考慮,須判阻嚇性刑罰。
現年18歲的被告,已考獲鋼琴和小號演奏級證書。他承認於今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車閘外,企圖縱火摧毀警署內的警車;並於2月4日在葵涌金發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1個汽油彈、一罐打火機油、兩樽通渠水等,意圖用作摧毀財產。

官明言不傾向判入教導所

被告自今年2月被捕後一直還押。案件押後至本月28日,以待索取教導所及精神科報告始判刑。法官明言,有關控罪應判阻嚇性刑罰,不傾向判入教導所,而索取報告只為全面協助法庭考慮判刑。
辯方向法庭呈上17封求情信,透露被告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家庭狀況亦非良好,但他一直努力生活,與病共存,並在音樂方面屢獲成就。從求情信中可見,被告品行良好,尊敬師長,朋友對他犯案感到震驚,辯方同意被告犯案非出於一時衝動,但亦與被告性格不符。
辯方又指,被告及時認罪,顯出悔意,而其實他早在警誡會面中已表明後悔。被告前往犯案途中亦一度遲疑,「原因很簡單,他感到害怕」,最終汽油彈落在馬路上,而非原定計劃的警署內。被告自言對個人行為感到後悔,希望向公眾傳遞信息,其所作所為無法改變社會現狀,更立下壞榜樣。
就判刑方面,辯方指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本案控罪雖沒有判刑指引,但同類案件若不認罪,過往曾遭判處約6年監禁;而被告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加上行為良好及扣減已還押的8個月,相信仍須服刑約2年。辯方懇請法庭考慮判被告入教導所,指教導所雖最少要服刑一年半,但不可扣減已遭還押的9個月,變相被告最少要承受2年多的鐵窗生涯。

辯方:判監會將被告推入深淵

辯方坦言就刑期長短而言,其實兩者分別不大,法庭現有兩個選項,其一是判被告入獄,向公眾傳遞信息指法庭絕不寬容有關行為;其二則是判處教導所,強調「他只是一名少年,一名擁有良好背景的少年」,教導所容許被告繼續學習及接受訓練,協助更生。辯方續指,被告剛踏入18歲,患有ADHD,若判監會令他失去繼續鑽研音樂的機會,只會將他推入深淵,與社會距離越來越遠。
法官質疑被告犯案是否源於ADHD,指被告有工作,亦有能力租用涉案工廈,犯案更不是一時衝動,明顯有預謀。辯方指被告容易受朋輩影響及主導,亦容易受互聯網上的政治宣傳影響,今次犯案亦然。惟法官聞言即謂:「但他拒絕向警方透露同案另外兩人的身份。」法官指以本案控罪和案情而言,理應判處阻嚇性刑罰,被告亦非十分年輕,法庭在考慮判處嚴重罪行時,年紀因素不會佔很大比重。
案情透露,今年1月29日晚8時許,高級警員7269看見兩至三名黑衣男向葵涌警署停車場閘口投擲汽油彈並逃走。警方翻查附近閉路電視,找到被告往返金發工業大廈及葵涌警署的路線,於2月4日在大廈外埋伏,並於晚上近11時截停被告查問,及後以縱火罪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承認「貪玩」,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警方及後押解被告到涉案工廈單位搜查,找到11個汽油彈、一罐打火機油、兩樽通渠水等。化驗證實玻璃樽內含有高濃度硫酸和腐蝕性液體。涉案工廈單位由被告以每月6,300元租用。
【案件編號:DCCC278/20】
-----------------------------
《蘋果》英文版免費試睇:了解更多
英文版已登錄《蘋果》App,立即下載/ 更新iOS / Android
-----------------------------
支持蘋果深度報道,深入社區,踢爆權貴,即Like蘋果專題及調查組FB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