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家長陪泳不公
讀者黃先生投訴,康文署轄下公眾泳池規定十二歲以下兒童須由成人陪同,方可進入泳池游泳,但他發現公共海灘卻沒有此限,泳池規例對家長構成不便。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函覆稱,該署非常注重水上活動安全,因此一向鼓勵家長應陪同及小心照顧兒童游泳,以策安全。
鼓勵家長陪同游泳
為了進一步確保兒童能在安全環境下暢泳,該署在二○○○年九月起,已在公眾泳池實施「十二歲以下小童不得在未有成年人陪同下進入泳池游泳」的場地規例。
鑑於該署轄下泳灘並未設有進出口,在控制指定人士進出泳灘方面實在存有困難,雖然該署沒有在泳灘訂立與公眾泳池相同的場地規例,但仍鼓勵家長陪同小童到泳灘游泳,以確保安全。(○七一六一○)
睹嘔吐物退款被拒
伍先生投訴,早前他進入青衣公眾泳池,發現池水十分混濁,更有黃色物體浮在水面,泳池職員則不斷進行打撈;由於衞生情況令人嘔心,伍先生曾要求退款離開,卻被職員拒絕,他大感不滿。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函覆表示,當日青衣公眾泳池的嬉水池淺水區內,因有泳客不適嘔吐,泳池職員有需要將受影響的淺水區封閉進行清潔及消毒。
經處理及檢驗,確保沒有問題後,受影響泳池於數十分鐘後重新開放。
由於泳池進行清潔期間,其他泳池設施,包括主池、習泳池、嬉水池其他部份及水梯池仍然開放使用,因此職員未能為伍先生作退款安排。(○七○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