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按壓臀部及拉高內褲屬治療需要 脊醫上訴得直脫非禮罪
陳啟民脊醫非禮上訴得直
脊醫陳啟民被指替患脊柱側彎女病人治療腰腿痛期間,連續3天非禮她,包括在陰部附近按摩、雙手揸臀、手指碰陰唇等。脊醫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15個月。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今頒判詞,指上訴人引用醫學典籍,支持脊醫按壓病人臀部和大腿髖關節作治療屬正確做法,而控方並未提出專家證供反駁;況且女病人連續3天上門接受治療,顯然治療有效且「有需要」,高院法官認為原審定罪不穩妥,裁定脊醫上訴得直,定罪及刑期撤銷。
上訴人陳啟民原被控於2016年9月1日至3日間,在中環萬邦行診所內非禮23歲的女事主X。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嘉欣在判詞中指,病人脊骨出現問題,影響走路;脊醫按壓及揉病人的臀部和大腿髖關節作治療,似乎是正確做法。而上訴人作供時,亦呈交相關醫學典籍支持說法,控方當時並無提出專家證據反駁。
法官續指,脊醫按壓病人時,使用薄荷膏等藥膏作潤滑及加強療效之用,合情合理。既然如此,上訴人按壓X的臀部和大腿髖關節,便是「有需要」的治療。而按壓髖關節,無可避免會接觸到「大髀罅」,甚至私處,這是基本人體結構常識。法官更認為,為了在「大髀罅」塗藥膏或避免按壓時藥膏被內褲抹掉,「揭開」或「拉高」內褲也是「有需要」。
判詞進一步稱,X由首天求診時需由別人抱上診所,第二天用雨傘輔助便能前往,至第三天連雨傘也不用拿,明顯上訴人的療法有效,並且「有需要」。雖然法官同意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即使治療有效,也不代表上訴人沒做過一些不必要的動作或觸及一些毋須接觸的身體部位,但控方也沒有專家證據證明手法或部位有不恰當之處。
法官稱,X在盤問時,同意投訴上訴人是因他不專業,也不排除上訴人觸及其私處屬意外;法官認為,X的不滿出於上訴人沒有預先講解治療程序,而非不滿他的治療手法。
法官又認為,今時今日病人絕對有權知自己的病情,以及可行的治療方案,醫生在治療前應獲得病人明確同意治療方案。不過,法官同意本案並非脊醫紀律聆訊,法庭不會評論上訴人的專業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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