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今起實施,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群組聚集。民間法律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暘質疑,新規例中餐廳、酒吧等地也算是「公眾地方」,若食肆內店員與客人多過4人,是否屬於聚集,定義也模糊不清。再翻查條文細節,不少更是警權「加強版」,例如執法人員毋須合理理由,便可直接進入公眾地方進行巡查,當有合理懷疑時更可檢取「證物」等,若「阻延」人員亦屬犯罪,批評港府聲稱立例只是想帶出同心抗疫的信息,但條文執法標準含糊,憂威脅法治。
「法夢」成員黃啟暘說,今日凌晨開始實施的「禁聚令」,條文所指的「公眾地方」,是根據《公安條例》定義作出,即公眾人士不論以付費或其他方式而獲准進入的地方,意味不少私人地方也會被視作公眾地方,「(即使)業權喺私人業主手上,只要公眾獲准進入已經係公眾地方,最簡單就係餐廳。」對於政府日前亦刊憲,要求食肆等限制顧客數目不可多過平常的一半、餐桌距離要1.5米等,他說面對「禁聚令」,只要食肆內店員或顧客多過4人,隨時觸犯法例,「算唔算係聚集?無人知,係好模糊嘅概念」。
黃啟暘說,「禁聚令」中進入處所搜查和蒐集市民個人資料的權力,不少是「正常警權的加強版」。他指,一般警方若沒有搜查令,而想進入任何非政府擁有的處所,只有3個法律基礎,包括獲得業權人或處所佔用人同意、處所內有暴力發生、警員有合理理由相信內裡有須逮捕的疑犯,向業權人或佔用人解釋後仍不獲同意,除強行闖入外別無他法。
不過「禁聚令」下,執法人員可以巡查之名或申請法庭手令,進入業權屬私人的公眾地方,「但佢(條文中)巡查個權力都相當闊,某程度上都懷疑佢有呢個巡查權力,係咪仲有必要大費周章去申請搜查令?」他續指,新規例的第11條表面看來,執法人員毋須向任何人解釋、亦毋須合理懷疑任何人犯罪,已可直接進入公眾地方巡查,並可要求業權人或佔用人提供相關資料,質疑當中包括閉路電視片段,當有合理懷疑時還可直接「檢取」相關「證物」,有別過往執法人員要先申請搜查令的做法。
黃啟晹說,條文第13條更列明,任何人不得「阻延」、妨礙或阻撓執法人員執行職務,但在法律中「阻延」屬少見及抽象的用字,與「阻差辦公」相比標準更模糊,擔心警方容易濫權,「你要求佢解釋嗰啲唔會當係阻差辦公,但而家似乎無咗呢個保障⋯⋯似乎講多幾句已經被當係阻延⋯⋯最嚴格咁講拎慢咗身份證、答問題答慢咗都算阻延」,即使條文中有所謂「合理辯解」,「如一開始罪行描述咁闊,再加合理辯解都係口同鼻拗」。
黃又說,平日警方權力只限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及記錄身份證上的個人資料,若有合理懷疑市民干犯不用監禁的罪行,則可要求市民提供地址以送達傳票。不過新條文卻新增可要求提供聯絡電話,質疑與送達傳票沒有合理關連。
黃批評,食衞局局長陳肇始稱立法目的不是想「拉人」,而是想帶出抗疫的信息,「法治角度來講(新例)係威脅,無端端有啲咁唔清晰條文用嚟限制市民人身自由」。他說,不敢說條文中的執法權力毫無必要,因不自律的社區播毒「一個都嫌多」,但這不減條文本質非常獨裁的事實。他指,條文雖然只得14天執行期,但至6月28日才失效,其間當局仍可繼續延長執行期,威脅市民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