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庭的判詞指出,同意上訴庭的裁決理據,其中內幕交易條例規定涉案人必須作供,是有違保持緘默權的原則;不過,判詞認為只要撤銷內幕交易審裁處有權作出最多3倍罰款的權力,便足以補救,令審裁處的聆訊符合人權法的要求。至於充公涉案所得利益,以及撤銷董事資格的罰則,則不屬刑事罰則,可繼續保留。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尊重終審庭的裁決,將會就如何跟進有關罰款事宜,諮詢律政司意見。證監發言人稱,歡迎法院判令保留內幕交易審裁處的民事性質,由於新成立以取代內幕交易審裁處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已取消罰款3倍的權力,故後者的工作將不受影響。
內幕交易審裁處於06年1月判官永義罰款4826.26萬元,並取消董事資格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