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碧橋總結香港及菲律賓證人的供詞,包括本港法醫、化驗師及軍械專家的證供。陳碧橋指生還者陳國柱的證供較完整,他清楚看到事發經過,李瀅銓及易小玲的證供,亦與軍械專家及化驗師的證供脗合。
陳碧橋續指,根據法醫提供的死亡原因,以及急救專家的證供,謝廷駿及梁頌儀並非即時死亡,加上有證供顯示曾有催淚彈被投入旅遊巴,雖然化驗師未能在死者的口鼻及呼吸道找到催淚物質,相信他們當時並無呼吸,或是吸入量極微,陳碧橋向陪審團解釋無呼吸並非代表已死亡,陪審團須加以考慮。
陳碧橋繼而向陪審團講解他們須為每位死者填寫表格,包括姓名、住址職業等基本資料。此外,陪審團亦須依據證據,作出死亡原因的結論,並須以毫無合理疑點作準則。而就謝廷駿的個案,結論只得一個,就是死於非法被殺,若陪審團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準則下作出裁決,則須考慮作出存疑裁決。
至於早前提及以問答形式找出死者的死亡情況,陳碧橋亦要求陪審團依據證供選擇答案,如未能肯定答案,應選擇存疑答案的選項,但並非在問卷的細節上有不確定地方即對其死因作存疑裁決,如槍手何時開槍,或謝廷駿受槍傷時的站姿等。
案件編號:CCDI732-7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