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針對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及南非等七個國家的入境人士,若登上從外地到達香港的民航飛機,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文件須證明該人士已接受病毒核酸檢測,而檢測樣本須在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採樣。除健康證明文件,相關人士亦須提供香港酒店訂房確認書,惟法令本周六才生效。
條例亦規定,如有到港人士不符合上述條件,航機的每一營運人即屬犯罪,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營運人如沒遵從要求提供資料,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最高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旅客拒絕提供資料,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亦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即使已提供健康證明,旅客抵港後仍須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到衞生署的臨時樣本採集中心收集深喉唾液樣本,並在指定地點等候結果。
如檢測結果呈陰性,他們可前往已預約的酒店繼續完成14天強制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