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女被告孔美芝,被控身為僱員馮笑枝(四十九歲)的僱主,於去年四月十四日馮遇意外,沒在意外發生後十四日內通告勞工處。
控方指,家務助理馮笑枝於僱主寓所發生工傷意外後,職工盟職員曾於限期前致電提醒僱主,但直至七月二十五日僱主才作呈報。
代表律師表示,孔美芝於五月七日接獲馮笑枝女兒電話才知工傷意外,她於四天後已致電勞工處詢問呈報工傷事宜,職員指沒有正本病假紙的呈報不能接納,孔並非有意不呈報,她一直與勞工處保持接觸,屬有合理解釋,可獲法例豁免起訴。
職工盟香港家務助理總工會總幹事葉沛渝對裁決表示失望,認為僱主只要在作出通知,並不是作出呈報工傷,便沒有違例,質疑法例存有漏洞。
案件編號:STS845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