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表示,去年7月起由香港通訊業聯會發出的《業界守則》規定,營辦商不可為客戶自動延長合約期或續約,除非客戶在原來合約上已表明或以書面以外的方式確認接受。
經電話口頭訂立的合約,包括延長合約、續約或更換合約等,營辦商須在訂立合約後合理時間內(目標是10個工作天內),以郵遞或電郵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書面確認。去年電訊合約糾紛投訴共有1,277宗。通訊局熱線:2961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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