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偉雄表示,減刑因素沒特定範圍,只要「你講咗理由出嚟,令法官有共鳴,俾你感動到就得」。他舉例指今年初一宗「正室捅二奶」案件,辯方求情時指傷人罪成的正室多年來受盡委屈,又遭二奶多番挑釁,才會情緒失控犯案;最終該案法官同情被告遭遇,輕判監禁兩年,比一般傷人案為輕。
陸又指出,曾有法官以被告關押候審已久為由,罪成後即時釋放他;既然連扣押時間也可成為減刑理由,故種種原因均可構成減刑因素。另有大狀稱年紀輕可以是減刑因素,年紀大也可以是減刑因素;有時個人困境或病況可作為有效的求情或減刑理據,有時則不。故此歸根究柢,減刑與否全視乎法官是否接納求情理據,不能一概而論。
■記者廖希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