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煽動罪定義闊 法律界斥警以言入罪 由國安處拘捕圖掀寒蟬效應

蘋果日報 2020/09/06 21:00

白色恐怖港版國安法楊岳橋涂謹申文字獄刑事罪行條例制裁煽動分裂國家律政司

【新增大律師回應】
警方國安處人員今早到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位於大埔的寓所,搜查並將其拘捕,而警方中午交代案情時,強調今次是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罪將譚拘控,而非國安法作拘捕。警方聲言譚的言論「可能有國安法問題出現」,或涉煽動分裂國家罪,故由國安處調查,但經搜證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認為以發表煽動文字處理較為適合。有法律界質疑政府動輒出動國安處人員,旨在製造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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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楊岳橋表示,譚得志今次被捕的關鍵處在於警方引用的煽動罪定義廣闊,又屬過時條例,是可被當權者以言入罪的工具。他斥警方表明最初以「港版國安法」展開調查,最後卻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作出拘捕,質疑言論自由界線到底為何,是否任何批評政府的言論都有可能被指涉嫌煽動?

批評政府就犯煽動罪?

被問到譚得志曾在講座上提及美國制裁香港官員,楊表示,不掌握譚有關或被指控違法的言論,但若涉及制裁問題,「咁就應該用《國安法》啦,又唔用《國安法》,用煽動?」他質疑政府動輒出動國安處人員,是要製造寒蟬效應。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也指,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的散佈憎恨政府罪名拘捕譚,違背《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對市民言論自由的保障,斥「以言入罪」,是徹頭徹尾「文字獄」。

黃宇逸:要具備煽動暴力意圖才可定罪

對於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譚得志,法律界選委、大律師黃宇逸接受查詢時表示,1952年有香港上訴庭案例指出,有關法例的煽動意圖中,煽動暴力並非罪行元素之一,但黃強調當時未有後來實施生效的《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中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故該上訴庭案例詮釋未必與現時有關憲法保障一致。
他解釋指,有關條例兩方面有機會違憲,包括對言論自由構成不合理限制,以及違反法律確定性原則,即有關刑事罪行在法律上有清晰定義,易於理解,讓市民能夠預見其行為過程是否合法,如有關條文字眼不可太模糊。對於條例是否容易「以言入罪」,黃指重點在於條例會否對言論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相信現時法庭處理該條例相關案件時,會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一併作出詮釋,認為要具備煽動暴力意圖才可定罪。
根據資料,「煽動意圖罪」始於1938年,條例於六七暴動後加辣,但至今從沒被引用提告。此罪屬《刑事罪行條例》9條及第10條,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或中國其他地區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中國人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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