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署的「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提供經濟援助給因暴力罪行或因執法人員使用武器執行職務,以致受傷的人士,2017-18年度共發放492萬元。條件是須為刑事案件,在合理時間內報案,以及受害人須為無辜,留醫或病假不少於三天。但律師黃國桐說,申請基金會可能會被視為放棄追究警察失職,「如果申請咗賠償,去到民事索償你一定預期佢(警方)會抗辯,話自己冇失職,警方職責不能去到每個人受傷我都賠,警方認同暴力受傷,但不牽涉失職。其實英國有案例,如果警方惡意失職,令市民安全得不到保障,市民可以民事提告,所以我建議受害人盡快開案」。黃又指,7.21事件嚴重性應該刑事檢控,但香港現時的法治根本無能為力,「你真係希望警隊佢自己能夠調查呢件事?佢能夠公正拿出證據來嗎?」
■記者程詩敏